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自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控。
版权所有:长沙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备案号:湘ICP备150035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