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所外就医或者经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和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 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或者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建议,报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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